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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幼畜帝国律法节选

第4章 幼畜帝国律法节选

  男女比例失调,达到了几乎30万:1的水平,几乎所有女性完全失去了人权,沦为了幼畜被各种手段虐杀。

   只有少数的女性从事生产生活产品之类的人类工作,但是她们要终日的暴露在恶劣的,毫无保护措施环境中,忍受着一天只能睡四个小时,全年无休,甚至即使生病不得请假的生产产品,这些女性里少有能活过25岁的,所有的女性在干活的时候若是被发现了有丝毫的怠慢,结果将是异常悲惨的。

   不过在生产女性之中,最为悲惨的,莫过于在于矿场工作的女性,她们不但被要求赤身裸体工作,在工作的时候,她们的肉穴会被带刺铁丝牢牢地缝住,铁丝的另一头紧紧地缠绕她们的乳房,身体稍一用力,铁刺就会扎进肉里,让她们的敏感部位血肉模糊,脖子上戴着项圈,双脚基本上都会被地上的碎石所割破,更不用提,在矿场工作的男性监工更是以虐待她们而取乐,比如故意抽打下体或者让她们在碎石上翻滚,做各种运动,似乎女性们的惨叫能够安抚他们心中的虐待欲。

   而且很多的工作纯属就是在单纯的为了虐待女性而生,比如故意将炸矿坑的爆破物的引信缩短,让那些放置的女性被炸成碎片,或者是故意在矿坑引起塌方,把下面的女性砸成肉酱。

   除此之外,只有极少数的女性因为样貌出众从事服务男性的事业,比如上到青楼或者下到街边发泄肉便器一类的工作,不过除非是青楼的头牌或者被男性看上带回家,不然基本上上岗后的3个月就是她们的死期,因为男性们绝对会毫不怜悯的虐待她们,而即使是没有被直接被虐待死,若是身体受了伤导致无法继续服侍男人,也会被她们的拥有者杀死并用新奴隶替代,这在男性们看起来并无任何不妥,就好像是若是自己的私有物品坏掉后再拿一个新的罢了。每日的凌晨,都能看见垃圾场里堆满了残缺的女性尸体被一车车的拉走,绝大多数都是这些服务女奴。

   那些没有从事工作的幼畜们,其中有一部分幸运的会被允许提供她们自己的身体,这些特殊女性是——肉畜,从小被当做畜生饲养,一般会在12岁的时候被宰杀出售,不过肉畜的肉由于数量过于庞大,一般只有极少部分才会被男人享用,其他则都沦为了饲料。

   至于其他其他幼畜,焚化成化肥,碾成肉酱铺路,或者压成肉块做房子,生取器官,活剥皮更是家常便饭。

   私奴,算得上是比较高级的一个类型了,这时,除了主人之外,其他的男性原则上不能够在未经主人允许的情况下伤害私奴,不过,也有一些私奴的命运比起上述之前的女性之外反而更加的悲惨,因为她们的生死往往只取决于自己的主人的一念之间,若是遇到了好主人还好,要是遇到了暴虐的主人,下场只会更加悲惨。

  

  

  

   “此条目规定女性的身份地位,以及相应权利,自书写起即有效……此处女性是指被出生后被男性选中保留最低限度人类权利的选中者,其他未被选中者从出生起便是幼畜,是最低等的生物,不拥有任何权利。”

   “第一条:男性的地位在自然界中处于最高,其他牲畜次之,女性的地位低于男性与一切牲畜如狗或猪等。”

   “第二条:男性拥有随意杀死女性的权利,除非该女性为私奴。针对此类特殊女性,在争取到其所有者或主人的同意后方可允许其他男性杀死。”

   “第三条:在男性面前,女性必须时刻保持谦卑低贱的态度。”

   “第四条:普通女性必须完全服从男性的命令。”

   “第五条:从事服侍男性有关工作的娼女必须完全服从顾客的一切要求……若是男性客人的要求未能得到满足,可以杀死之。”

   “第六条:主人有权剥夺女性奴隶的高潮权或者自行选择将其肉穴用针线或者铁丝缝住,若是女性不服从,则可以申请对女性进行阉割手术(女性阉割手术为切除阴蒂和大小阴唇同时阴道口用钢钉完全封死)。”

   “第七条:阉割手术过程中,不得打麻药或者采取任何消除疼痛的措施,且必须被注射清醒剂来成倍的增加疼痛。手术时间须在3小时以上,过程中女性每晕倒一次,手术延长1小时。阉割后的阴蒂和阴唇必须由阉割医生当着该女性的面捏成肉酱。”

   “第八条:阉割女性将不再被作为活物对待,其可交给计划部门决定从事什么工作……作为幼畜使用,无论如何对待都是被允许的。”

   “第九条:女性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不得用自己的双手触碰乳房和肉穴等敏感部位,并且要时刻保持贞操锁或者金属环佩戴。”

   ……

  

   本法规自颁发起永久有效……

   第一条:若女性为被告,男性为原告……无论证据及证词如何,只要被告有过不当行为,被告便会判定有罪,由原告决定用何种残忍方法处死,被告所在工作场所或学院的所有女性都会因为没有做好监督工作的罪名剥夺人权,阉割之后沦为幼畜。

   ……

   第三条:若女性为原告,男性为被告,则无论案件大小,经过,证据如何,原告必须在庭审期间时刻保持跪在被告面前……乳头上绑着跳蛋,肉穴中插着自慰棒。若期间原告肉穴中有淫水流出,则判定被告无罪,原告处以有罪,并按照第一条处罚。

   ……

   第八条:若女性为原告时提供的证据与事实有任何偏差,无论大小,则判定被告无罪,原告处以有罪,并按照第一条处罚。

   ……

   第九条:女性有权观摩审判,同样有权提供证据和作为证人出席审判。

   ……

   (已下条例只有男性提前知晓,女性只有在需要被执行时才会告知。)

   ……

   第十五条:在案件审理结束后,若判定被告男性有罪,则告本人只需要低头致歉,之后女性原告会因为冒犯了男性的罪名被判有罪,并按照第一条处罚。”

   ……

   第十六条:第九条补充,但是必须佩戴针刺胸罩和内裤并跪在针板上观摩,进入法院后不愿执行的女性将直接被阉割沦为幼畜。在案件审理结束后,因为判处女性有罪,这些观摩者也会被判处同罪,阉割之后沦为幼畜。

   ……

   第十七条:第九条补充,出示证据或者充当证人的女性,若证据和证词稍有虚假,会被立刻判定共罪并按照第一条处罚。即使证据和证词无误,在案件审理结束后,因为判处女性有罪,这些证人也会被判处同罪,阉割之后沦为幼畜。

   ……

   第十八条:当被告和原告均为女性时,双方会被立刻因为藐视法庭被判处有罪,按照第一条处罚。

   ……

  

   ————————————————————————————[[rb:摘自 > 圣典·审判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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